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347號
CYDV,108,繼,347,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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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黃雅蕙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陳清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 ○○○路000巷00弄0號)之長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 8年3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陳清香之遺產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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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