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73號
CYDV,108,司票,573,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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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維昇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芳維 
○           號

相 對 人 吳奕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付款地:嘉義市○○路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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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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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備考│
│ 號 │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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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7月28日│561,600元 │383,760元 │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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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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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