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4年度,1212號
TPHV,84,上,1212,2000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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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一二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本院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茲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對於不得 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 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六十四萬三千五百元, 未逾一百萬元,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所為 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前開說明,即 有未合,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黃 雅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 明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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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