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7號
上訴人 郭明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美君間當選
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第1審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
千元。另依同第77-1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第2審或第3審法院上
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故
本件應徵得第2審之裁判費為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