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7年度,7號
CYDV,107,選,7,201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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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7號     
上訴人 郭明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美君間當選
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第1審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
千元。另依同第77-1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第2審或第3審法院上
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故
本件應徵得第2審之裁判費為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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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