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誓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孝賢
陳建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8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而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與未繳足部 分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限命其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且前開裁定業於108年4月1日送達上 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