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5號原 告 黃金輝 黃金煌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被 告 李風榮 林江立 黃章博 兼訴訟代理 林章助 人 之4被 告 黃茂峰 黃茂盛 黃顯發 黃耀民 黃建銘 黃建榮 黃家吟 黃慈情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被 告 黃顯榮 邱黃富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6日下午15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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