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陳宗貞
訴訟代理人 紀淑英
被 告 陳宗賢
陳宗賓
陳禹鈔
王春凉
陳玉民
陳玉舜
陳玉花
訴訟代理人 王睿明
被 告 江柔誼
江昀澄
江萬清
邱江春梅
訴訟代理人 邱生豐
被 告 江春蘭
黃陳美櫻
陳美季
陳美春
陳美吟
陳林月英
陳豊學
陳盈伊
陳虹羽
葉忠賢
葉忠福
劉葉來香
陳葉寶鳳
葉寶玉
葉寶對
上 六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葉彩雲
陳志誠
陳志隆
陳名麗
陳正義(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記載附表二均更為附表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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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欄位、頁數、行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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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至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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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判決第4頁第23、2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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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原判決第7頁第13、1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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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原判決第17頁第6、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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