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39號
CYDV,107,家繼訴,39,2019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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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薛文華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黃薛秀錦


      薛菊英 


      薛菊員 


      薛菊桃 


      徐千峯 


      徐敏峯 

      薛美鳴 


      薛春育 


      薛秀桔 

      江俊達 


      江禎容 


      江嘉惠 


      林薛霞 


      薛文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所示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1 │黃薛秀錦 │1/8 │1/8 │
├──┼────────────┼─────┼────────┤
│ 2 │薛菊英 │1/48 │1/48 │
├──┼────────────┼─────┼────────┤
│ 3 │薛菊員 │1/48 │1/48 │
├──┼────────────┼─────┼────────┤
│ 4 │薛菊桃 │1/48 │1/48 │
├──┼────────────┼─────┼────────┤
│ 5 │徐千峯 │1/96 │1/96 │
├──┼────────────┼─────┼────────┤
│ 6 │徐敏峯 │1/96 │1/96 │
├──┼────────────┼─────┼────────┤
│ 7 │薛美鳴 │1/48 │1/48 │




├──┼────────────┼─────┼────────┤
│ 8 │薛春育 │1/48 │1/48 │
├──┼────────────┼─────┼────────┤
│ 9 │薛文華 │1/8 │1/8 │
├──┼────────────┼─────┼────────┤
│ 10 │薛秀桔 │1/8 │1/8 │
├──┼────────────┼─────┼────────┤
│ 11 │江俊達 │1/24 │1/24 │
├──┼────────────┼─────┼────────┤
│12 │江禎容 │1/24 │1/24 │
├──┼────────────┼─────┼────────┤
│ 13 │江嘉惠 │1/24 │1/24 │
├──┼────────────┼─────┼────────┤
│ 14 │林薛霞 │1/8 │1/8 │
├──┼────────────┼─────┼────────┤
│ 15 │薛文璜 │2/8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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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