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71號
CYDV,107,司執消債更,71,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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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侯嘉裕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子元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為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 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 3項定有明文。揆諸本條文立法意旨,更生方案之內容攸關 債權人之權利變動及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情形,對債權人之權 益影響甚鉅,為保障債權人之程序權及實體權,並使法院正 確判斷有無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必要,應賦予債權人獲 得一定資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所為之陳述,僅供 法院判斷是否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 之效力,附此敘明。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及更生方案,業經本院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合法



送達於各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堪信 為真。是本件債權人均已知悉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並得於本件裁定前具狀表示意見,先 予敘明。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981,325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 償5,080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債權比例 於每月20日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共計清償6年,並以1個月 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清償總金額為365,760元,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6.12%(詳參附件聲請人更生 方案)。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且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逕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聲請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 本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 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 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 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 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履行能力,協助永續性回復信 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 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則因實際受償的 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生方案是否合理、可 行,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與將來收入來源)、 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及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如 「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64條第2項第4款參照),予 以客觀判斷,始不違背前述說明。經查:
(一)聲請人陳稱於輝鴻汽車保養廠擔任技師,無勞保,每月薪 資收入約為25,263元,經核聲請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聲請人102年3月31日自嘉義縣汽車修理業職業工會退 保後,即無投保紀錄,再經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清單、聲請人107年10月23日民事陳報狀、薪資袋 影本、聲請更生程序時,本院107年11月13日調查筆錄等 資料,堪信屬實,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已達盡力清償: 1.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提列11,413元(包含三 餐費用、手機費、交通費、日常用品、電費、水費、有線 電視費及健保費),另負擔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



7,500元等語。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 點二倍定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 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併予敘明。聲請人居住於嘉義縣,參酌衛生福利部公 告之10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聲請 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提列較12,388元之一點二倍14,866元 更低之11,413元,應屬合理且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 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 ,自應由聲請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7,500元部分,亦與本院107年11月 19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裁定認定數額相同,應為真 實,故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913元(計算式: 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1,413元+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7,500元=18,913元)。
2.經上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25,263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8,913元後,餘6,350元,聲請人願 每期提出達八成之5,080元供清償,是聲請人已勉力提出 還款方案及金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3.況且本條例立法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 及公平性外,並為賦與聲請人重建復甦經濟生活之機會。 本件聲請人更生方案已盡其償還能力,同前所述,如更生 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聲請人 名下財產未具清算實益,反易致使債權人一無所得,對債 權人同為不利尤甚。且若還款額度逾越聲請人所能負擔之 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 ,則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反受實質之不 利益,適有害於債權人債權之保障與本條例為重建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4.本院衡酌前情,認聲請人已提出其最大限度之還款方案及 金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該更生方案公允、適 當且已達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 件公允且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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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