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69號
CYDM,108,聲,269,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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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岳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岳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岳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年、 2 年1 月及4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 年度嘉簡字第1905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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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