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8年度,458號
CYDM,108,嘉簡,458,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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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欽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 年度撤緩偵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 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 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鍾欽章欽章有限公司(下稱欽章公司) 名義負責人,許嘉修(已另行緩起訴處分確定)則為實際負 責人,緣民國104 年4 月13日蔡宗名羅美娟夫妻記帳士( 以上二人已另行緩起訴處分確定)均明知依公司法第9 條規 定,公司應收之股款或增資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詎渠等竟基於以申請文件虛偽表明公 司應收股款,股東業已實際繳納收足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均由許嘉修以短期借貸方式,自行接洽蔡宗名借款新臺幣 (下同)各300 萬元借款,再由蔡宗名設於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以直接轉帳方式,分別存入欽章公司籌備處設於同銀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取得存摺交易明細,充當欽章公司 設立登記所須之驗資證明之用後,再於翌日由蔡宗名將上開 款項匯回自己之帳戶。嗣並由羅美娟以該存款憑證虛偽表示 欽章公司業已收足股款,致不知情之濬誠會計事務所賴榮祥 會計師於形式審查後,誤認欽章公司之登記資本額確已收足 ,而據以製作欽章公司「資本額變動表」及「股東繳納現金 股款明細表」等財報資料,同意簽證出具欽章公司之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再由羅美娟記帳士併同設立「登記申請書」、 「公司章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 表」等申請文件,虛偽表示欽章公司股東應繳納之股款已收 足,向經濟部中辦公室提出行使,而順利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致上開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審查後(被告涉犯行使偽造文 書及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亦誤認欽章公司, 均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納之股款,符合公司設立登記要件 ,分別於104 年4 月20日核准欽章公司設立登記。因認被告 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未繳納股款罪嫌,並於簡易判決 處刑書證據欄上記載有被告被告鍾欽章於偵查中之自白、同 案被告許嘉修蔡宗名羅美娟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 欽章公司之經濟部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乙份為證,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惟本院查,檢察官提出之被告鍾欽章於107 年7 月4 日在檢察官訊問中僅提及:其為欽章公司負責人、開戶 當天攜帶雙證件並由阿修陪同,猶疑行簽署開戶文件及對保 ,金主並未陪同,簽好文件完成開戶後就離開,未拿到存摺 ,之後事情均由許嘉修去發落,就違反公司法資金不實部分 認罪,願意接受緩起訴等語(見107 年度偵緝字第260 號卷 第6 頁)外,遍覽本件卷宗均未見有「蔡宗名羅美娟於調 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欽章公司之經濟部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等資料,是檢察官並未提出得以證明有如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之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未繳納股款犯行。足見檢察官指出 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如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所載時地成立犯罪之可能。爰命檢察官於20日內補正被告犯 罪之證據,並提出證明之方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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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欽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