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7號
CYDM,108,嘉交簡附民,1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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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慧君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柯明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嘉交簡字第5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慧君甲○○乙○○對本院108年度嘉交簡字第 519號,被告柯明志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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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