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蔡正峰
蔡正岳
陳惠瓊
蔡錦魁(民國107年6月24日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錦榮、蔡錫雲、蔡錫美、李玉鳳等人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蔡錦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姓
名、住所、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為原告。
二、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令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蔡錦魁
已於107 年6 月24日死亡,原告起訴逕列蔡錦魁為原告,於
法自有未合,爰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