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6號
NTDV,108,重訴,16,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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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蔡正峰 


      蔡正岳 

      陳惠瓊 

      蔡錦魁(民國107年6月24日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錦榮蔡錫雲蔡錫美李玉鳳等人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蔡錦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姓
  名、住所、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為原告。
二、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令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蔡錦魁
  已於107 年6 月24日死亡,原告起訴逕列蔡錦魁為原告,於
  法自有未合,爰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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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