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楊凱勝即楊吉騰
辜彩鳳
楊惠貞
楊桂誠
辜孟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647 號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145 元,原告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5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 8 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 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