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16號
NTDV,108,家救,16,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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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許琇現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 人現窘於生計,經濟極為拮据,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 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准予扶助 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離婚協議書等件影本為證, 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108年4月24日投扶蘭 字第108PU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 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審查表、南投縣南投市低收入戶 證明書等件附卷可參,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106年 度所得、勞保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08年度司家調字第88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 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 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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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