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78號
NTDV,108,司促,2278,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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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8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施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08月23日
  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960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
  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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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