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85號
NTDV,108,司促,2185,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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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莊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9年12月22日,目前尚欠本
  金261,38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
  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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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