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莊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9年12月22日,目前尚欠本
金261,38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
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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