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阿蘭即王潘阿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貳仟零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阿蘭即王潘阿蘭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1日止累計
802,457元正未給付,(其中210,945元為本金,591,512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潘阿蘭即王潘阿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1日止累計
729,579元正未給付,其中200,395元為消費款;525,584
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潘阿蘭即王│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00,39│潘阿蘭 │月2日起 │ │十五計算之利息│
│ │5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阿蘭即王│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10,94│潘阿蘭 │月2日起 │ │二十計算之違約│
│ │5元 │ │ │ │金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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