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95號
NTDV,108,司促,1895,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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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阿蘭即王潘阿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貳仟零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阿蘭即王潘阿蘭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1日止累計
   802,457元正未給付,(其中210,945元為本金,591,512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潘阿蘭即王潘阿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1日止累計
   729,579元正未給付,其中200,395元為消費款;525,584
   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潘阿蘭即王│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00,39│潘阿蘭  │月2日起   │      │十五計算之利息│
│  │5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阿蘭即王│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10,94│潘阿蘭  │月2日起   │      │二十計算之違約│
│  │5元  │     │      │      │金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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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