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50號
NTDV,108,司促,1850,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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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家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麗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邱麗英戶籍 設於新北市○○區○○街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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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