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紹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帝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帝威精密科 技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區○○路○段00巷 000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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