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21號
NTDV,108,司促,1821,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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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屈錫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珈甄即莊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建榮 

一、債務人莊珈甄即莊淑貞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拾柒萬叁
  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柒拾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莊珈甄即莊淑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
  柯建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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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