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屈錫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珈甄即莊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建榮
一、債務人莊珈甄即莊淑貞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拾柒萬叁
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柒拾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莊珈甄即莊淑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
柯建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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