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9號
NTDV,108,司促,1729,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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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廖敏婷 


債 務 人 劉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廖敏婷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淑霞
  與案外人廖崇詠(98年4月18日死亡,無繼承人)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
  幣65,36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敏婷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7年6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4,9
  06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劉淑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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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