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潮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鈿富益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本院 106 年重訴字第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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