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8號
NTDV,106,訴,278,20190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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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吳庭文 
被 上訴人 吳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8 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9 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8 年3月5日裁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8年 3月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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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