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新厝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簡宏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不服中華民國108 年3月25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參仟參佰伍拾玖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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