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號
NTDM,108,投交簡附民,1,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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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桂麗
被   告 賴宗承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顯榮
      曾心怡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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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