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64號
NTDM,107,附民,64,2019041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黃世芬

被   告 邱培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1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以10 7 年度易字第111 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8 年4 月17日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