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55號
NTDM,107,訴,255,20190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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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捷聖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
被   告 汪家銘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蘇信宇


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律師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林志旺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林志鴻


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 7年度偵字第3380號、第4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捷聖汪家銘蘇信宇林志旺林志鴻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捷聖汪家銘蘇信宇林志旺林志鴻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均 坦承部分犯行,惟據同案被告林捷聖汪家銘林志旺、林 志鴻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 物品之照片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運輸 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4 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 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扣案之毒 品數量非少,參以一般人倘受重刑起訴或宣告,基於趨吉避 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亦大 為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未予以羈押, 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爰自民國107 年9 月12日均執行羈押,並 分別裁定於107 年12月12日、108 年2 月12日均延長羈押在 案。
二、茲被告林捷聖汪家銘蘇信宇林志旺林志鴻之羈押期 間將屆滿,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製造、運輸第四級毒 品罪以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行,經本院於108 年3 月20日 判決被告林捷聖有期徒刑6 年8 月,汪家銘蘇信宇、林志 旺、林志鴻則均判決有期徒刑6 年4 月,核其等所犯為重罪 ,遭判處之刑度非輕,本院認被告等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8 年4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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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