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附民字,107年度,25號
NTDM,107,投交簡附民,25,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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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陳佳均



被  告  魏妙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投交簡字第54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於本院107 年度投交簡字第545 號魏隆盛業務過失傷 害案件中,附民原告陳佳均以附民被告魏妙如魏隆盛之僱 用人,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由,對附民被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三、附民原告另對魏隆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附民原 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9日對魏隆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 ,附民原告與魏隆盛已於108 年1 月9 日於本院成立調解, 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關係已因調解成立而消滅,本院 無從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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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