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89號
TNEV,108,南簡補,89,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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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89號
原   告 鄭創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偉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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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