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鴻爵
被 告 費鴻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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