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88號
TNEV,108,南簡補,88,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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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鴻爵

被   告 費鴻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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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