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84號
TNEV,108,南簡補,84,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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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林佳瑩


被   告 黃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茲因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3樓
之3建物)現值依稅籍資料所載雖為新臺幣(下同)8萬790
0元(見調字卷第33頁),但系爭房屋每月租金可達5000
元,依收益法推估可知系爭房屋實際價值應遠大於8萬7900
元,爰依比較法根據卷內相類條件建物之買賣資料(土地及建物
交易總價為80萬元),核定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
0萬元(已審酌扣除移轉範圍內土地之推估價值),加計訴之聲
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3779元後,本件應繳裁判費55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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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