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林佳瑩
被 告 黃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茲因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3樓
之3建物)現值依稅籍資料所載雖為新臺幣(下同)8萬790
0元(見調字卷第33頁),但系爭房屋每月租金可達5000
元,依收益法推估可知系爭房屋實際價值應遠大於8萬7900
元,爰依比較法根據卷內相類條件建物之買賣資料(土地及建物
交易總價為80萬元),核定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
0萬元(已審酌扣除移轉範圍內土地之推估價值),加計訴之聲
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3779元後,本件應繳裁判費55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