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91號
原 告 蔡雅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智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0元,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