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43號
原 告 李雅玲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法扶律師)
蘇榕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業經本院准予訴訟
救助。茲為確定本件應進行之訴訟程序,有先行確定訴訟標的價
額之必要,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4
800元(理由詳如附表所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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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由於稅籍機關核定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場價值,故有另依比較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必要。 │
│⒉本件請求遷讓之系爭房屋及其基地甫於106年5月17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72萬元),參以銀行貸款時會先評估抵 │
│ 押標的價值並常以八成左右價額設定抵押權,再參以確有相類條件之不動產於106年3月間以205萬之價格賣出,故本院評估系爭房屋及 │
│ 其基地之市場價值約為200萬元,經扣除基地價值約為101萬52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調整值〔按:因公告現 │
│ 值通常低於市價,故本院認宜乘以1.6倍俾與市價盡量相符〕=900×28200×1/40×1.6=0000000),系爭房屋價值經估算後認約為98 │
│ 萬48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萬4800元。 │
│⒊參照卷內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列印之實價登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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