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126號
TNEV,108,南簡,126,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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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被   告 吳培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0月24日與原告(原告之名稱原 為萬泰商業銀行,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 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如 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59,422元;㈡利息:⒈ 已計未收利息共3,891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07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59,422元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為此,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 利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表各1份附卷為證。而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 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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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