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婕涵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被告亞洲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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