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845號
TNEV,108,南小,845,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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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84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振欽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79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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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