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123號
TNEV,108,南小,123,2019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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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施文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月治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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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