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再小字,108年度,1號
TNEV,108,南勞再小,1,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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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勞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今日大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垣 
再審被告  江易修 


      張瑋峻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
107年9月27日106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暨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 用之。查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6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確定判決係於民國107年9月27日宣示 、同年12月24日確定,並於108年1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茲 再審原告於108年2月14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再審之訴之提起,未逾30日之法定期間,合先敘明。二、再審意旨略以:本院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民 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雖以兩造間之契約屬勞動 契約,應成立僱傭之法律關係,即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為由,判命再審原告 應給付再審被告江易修新臺幣(下同)39,106元及其利息, 暨提撥4,368元儲存至勞保局退休金個人專戶;再審原告應 給付再審被告張瑋峻42,713元及其利息,暨提撥4,327元儲 存至勞保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惟勞基法第2條第6款所規範 之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至勞雇關係就為何指並 未言明。一般而論,勞雇關係應為一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 報酬之關係,此觀勞基法第2條第1、2款、民法第482條規定 即明。易言之,勞基法中勞動契約與民法中為僱傭契約類型



上雖有部分雷同,然民法僱傭契約之性質無預定團結權與保 障集體勞動關係之展開,此乃僱傭契約與勞動契約間最主要 之差異,是原確定判決認定兩造間契約關係具有人格上、經 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屬勞動契約,應係成立僱傭之法律 關係,並引用勞基法規定,乃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 :㈠原確定判決廢棄,再審被告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再審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對於確定判決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 形之一者,固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惟依同條項但書規定, 當事人已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即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又第二審判決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於該判決送達當事人之時,即可 知悉,如當事人對之聲明不服,自非不得依上訴主張之,以 求救濟。如不依上訴主張其事由,任令第二審判決發生確定 之效果,即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不得 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912號裁判要 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6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民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惟再審原告就系爭確 定判決曾提起上訴,然因未表明上訴理由而遭駁回,此業經 本院調取系爭確定判決卷宗查明無訛,則再審原告就系爭確 定判決不服,本應循上訴途逕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人 於上訴時即已知系爭確定判決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 ,卻不為主張,揆諸前開規定,再審原告自不得再以系爭確 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四、又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顯 無再審理由,係指依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理由,不經調查 即可認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本件再審原告雖以前詞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原確定判決有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然依再審原告 之主張內容,不經調查,即可認定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 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已如前述,是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 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第436條之32第4項、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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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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