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歐陽瑞成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吳陵微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上 訴人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郭輝信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
幣415,483元(143.27×2,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