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364號
TNEV,107,南簡,1364,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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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雲蘭
      黃金星
      黃育建
      吳秋花
      吳女 
      黃勻萱
      黃勻緹
      黃文琪
      洪黃素鸞

      黃金盆
      黃乾圖
      黃榮風
      黃榮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雅惠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即被告黃賜嘉黃進興黃連對黃和
傳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致銘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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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