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雲蘭
黃金星
黃育建
吳秋花
吳女
黃勻萱
黃勻緹
黃文琪
洪黃素鸞
黃金盆
黃乾圖
黃榮風
黃榮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雅惠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即被告黃賜嘉、黃進興、黃連對、黃和
傳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致銘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