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6號
原 告 陳柏臣
訴訟代理人 楊政璋
被 告 吳炎展即品泓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許䨒真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8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17日 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㈠傳喚證人李明哲,待證事實:原告施工比例為何;證人日旅 費由原告墊支。
㈡請被告提出為原告調工之具體事證;如有證據請求調查,請 於10日內具狀陳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