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振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
二偵字第10801828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碩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辣椒槍四管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振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108年4月4日5時35分許。(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客觀上具有殺傷力之辣椒槍,因而有 危害於行為人攜帶所處時空之安全情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振碩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監視錄影光碟。
(三)扣案辣椒槍4管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三、扣案之辣椒槍4管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