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8年度,35號
TNEM,108,南秩,35,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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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鍾成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4 月1 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801506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成富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叁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鍾成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 年3 月24日晚間8 時35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對面公六停車場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鍾成富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蒐證照片4張。
㈢扣案強力膠3 條。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 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 膠,有前揭證據可佐,堪予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之動機、方 法、地點、智識程度、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及其行 為後坦承吸食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以示 懲儆。
四、扣案強力膠3 條,係被移送人所有,供被移送人為上述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承在卷,爰 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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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