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年停字,108年度,11號
TPBA,108,年停,11,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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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郭豐南
 曾登茂
 吳秀英
 蘇榮原
 陳勝國
 陳素貞

 王文秀

 朱台新
 劉碧華
 毛先得

 曾銘洲

 陳益仁
 黃正忠
 陳琬茹

 董美枝

 陳兆熊
蔡長利

 何振輝
  方嘉郎
 謝李宜樺
 王鳳巢

萬盛
廖慶勝

羅楊美仁
羅中嶽
林凉

蕭銀
楊雲
陳麗州

王淑

傅絹
林冶純
蔡文智

黃木榮

張文耀

康智淵
段慧

莊文穎

吳樹安

蘇秀鑾
徐秀英

徐秀芬

謝惠卿

林桂蓮

江得海
共同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不服相對人嘉義市政府等依民國107年7月1 日施行的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重新核算聲請人每月退休所得的
行政處分,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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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