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461號
TPBA,107,訴,1461,2019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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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彭珮朕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 律師
 吳兆原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康賢綜 律師
參 加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道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原告之女於民國106年5月8日就醫檢查 ,當日向雇主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公司) 主管徐君請事假獲准。嗣原告之女住院觀察治療,原告106 年5月9、10日未進辦公室,由職務代理人羅君代辦公事並口 頭說明原因,至106年5月11日返回崗位,遭徐君當眾責罵並 告知免送請假單,理由為未告知主管。原告為保護權益,連 續3日送家庭照顧假單,仍以不同意結案,明顯刁難損及權 益云云,於106年5月17日向被告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案件申訴 書。案經被告性別工作平等會(下稱桃園市性平會)作成10 6年9月20日府勞條字第1060228411號審定書(下稱原處分) ,審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不成立。原 告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下稱勞動部 性平會)作成107年3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70130401號審定書 (下稱審定書),駁回原告之申請審議,原告仍不服,提起 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一)訴願決 定、審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就原告申訴案應 作成雇主凱基證券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成立之處 分。
三、經查,凱基證券公司為原告之雇主,依原告聲明事項,本件 訴訟之結果,對凱基證券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 之虞,爰依首揭規定命凱基證券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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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