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5號
上 訴 人 陳守龍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被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景茂(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
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8年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6頁),上訴之不變期 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8年3月18日(星期一)即已 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3月29日始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見 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章),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 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