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745號
TPEV,108,北補,745,201904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昭智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胡書瑜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紀香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1/1頁


參考資料
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