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707號
TPEV,108,北補,70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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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0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煌冠璇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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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