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兩造
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
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
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訴
訟標的金額為2 萬3,9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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